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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9-19 11:02

各科室、部门

为了进一步巩固“三个建设年”活动成果,强化“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力度,针对当前学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学校9月15日校长专题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学校决定,每周二下午4点至6点为部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黔林校【2011】23号),加强职工政治、业务学习考勤管理。

二、严格执行《贵州省林业学校教职工佩证上岗的规定》,全体教职工必须佩证上岗,为学生做好表率。

三、严格执行《贵州省林业学校校园环境管理规定》(见《规章制度汇编》208页),并根据该规定制定《贵州省林业学校餐饮服务场所管理补充规定》和《贵州省林业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规定》,下发到各相关经营责任人,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主体。

四、校区内严禁任何人种庄稼、蔬菜等,已种植作物者,必须在国庆收假以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学校将组织清理。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学校监察室要对制度执行不力,失职、渎职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职工本人做好家属、亲属的工作,积极协助学校做好校园管理工作,对不配合、不协助、不支持的教职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附件1:《贵州省林业学校餐饮服务场所管理规定》

附件2:《贵州省林业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贵州省林业学校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贵州省林业学校餐饮服务场所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餐饮服务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校园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在校内从事饮食及经营其他百货的经营者。

二、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者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从严处理。

三、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等用品向学生出售餐饮,违者每次罚款200元。学生就餐时,要自觉拒绝使用一次性餐具,不将食品带离经营场地,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经营者向学生出售烟、酒(含啤酒),或者容留学生自带酒水进入自己的经营场所饮用。学校相关部门及人员将作不定期检查,每发现违规一次罚款200元,发现两次违规将作停水、停电处理,对累犯不改者除加重处罚外,学校将会同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处理。

五、为了保证学生正常作息,各经营点必须在晚上10:00关闭店门,停止向学生出售食品百货等。违者每发现违规一次罚款200元。

六、本补充规定自经营者签收本规定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林业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规定

 

 

1、计算机网络教室首先保证学校正常计算机教学。

2、对学生开放时间为:

周一至周四:中午12点至13点30分,下午3点50分至19点,晚上9点至10点。周五:中午12点至13点30分,下午3点50分以后。周六:全天。周日:白天19点之前,晚上9点至10点。

不准在非面向学生开放时间段接纳学生上网。

3、严禁上赌博网站、严禁浏览黄色网站,严禁传播扰乱社会的消息。

4、不准接纳校外人员进入网络教室上网。

5、不准学生在机房内抽烟、喝酒。

6、必须安装一卡通消费机,保证学生刷卡上网。

7、保持网络教室室内及过道清洁卫生。

8、遵守学校纪律和管理规定。

9、如违反以上规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屡次重犯,学校将撤销该教室。

10、在计算机网络教室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网络教室经营者负责。

11、如有特殊情况,师生员工需上网,须经教学部门领导同意。

12、学生在上课时间上网或不服从管理强行上网者,经核定后给予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学校行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