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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学校教职工聘用制度改革方案

发表时间:2012-09-27 00:00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新的用人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合理设置教学科研队伍、教辅队伍、管理队伍和后勤服务队伍的职责和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在全校范围内引进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对各类各级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学校人事制度创新,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开平等原则。学校与教职工个人作为聘用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按需设岗原则。本着“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总体原则,在学校“三定方案”(定编制、定岗位、定职能)的基础上,在学校教职工中聘用。

第四条  竞争择优原则。教职工根据本人意愿,竞争上岗;学校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及近年年度考核情况,遵循“岗责对应、按岗聘任、重点导向、适时调整、择优上岗”的竞岗原则,择优聘用。

第五条  民主公正原则。在人员聘用工作的全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重大决策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分类管理原则。对专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和行政工勤管理人员实行分类聘用和管理。 

第七条  全员聘用原则。首次聘用为全员聘用,执行“双向选择、分类管理、以人为本、人尽其能”的全员聘用模式。

第八条  岗位管理原则。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努力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九条  聘后考核原则。实行考核年终定等次和任期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在人事管理环节中的纽带作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改革领导小组由党委成员、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方案经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学校职代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机构及行政岗位设置

机构设置按《关于调整贵州省林业学校业务范围等事项的批复》(省编办发[2006]6号文)执行;岗位设置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及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下达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函[2004]279号)文件和《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手册》(贵州省林业学校{2004}信息表)设置,据实聘任。 

第五章  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校级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由上级党组织考核任命。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

结合我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实际,本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层正(或副)职数、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竞岗办法等在全校进行公布,依据任职条件由个人报名、民主推荐、考试、考察、面试决定拟任人选。民主推荐和考试结果是入围中层干部人选的依据;考察、面试是入围岗位正(或副)职的依据。竞争上岗程序及办法参见《贵州省林业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科室职工双向选择

(一)科室职工聘任由个人申请或科室负责人提名,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由科室负责人聘任。

(二)向全校职工公开岗位的职数、任职条件、任职期限。

(三)本校在编、在岗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工作性质向岗位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报名(填写《岗位申请表》),明确拟申请的岗位。

(四)为体现权力下移,科室负责人对照岗位要求,结合科室实际情况按择优聘任规则拟定聘任人选,报校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五)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岗位拟聘人选在校园内公示三天,若无异议由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聘用合同。

(六)双向选择落聘的人员到党政办公室报到,由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若无适应的岗位或没有接纳岗位,按待聘人员考虑。待聘人员的安置分流将按上级文件要求妥善办理。

第六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聘任办法

(一)所有岗位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凡被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岗位拟聘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与学校正式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实行鉴证的通知》(黔人发[2003]4号)要求对聘用合同实行鉴证。鉴证后的聘用合同学校和个人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二)专职教师聘任后在聘期内原则上不聘用到其他岗位上。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可调整岗位,另行聘用。

第十八条  聘后考核

聘任后将对岗位受聘人员实行考核制,考核内容含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岗位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拒聘、待聘和试聘

(一) 拒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拒聘:

(1)当事人拒绝参加聘任过程;

(2)当事人应聘,但应聘岗位不适宜或岗位职数已满,又不愿意到备聘岗位应聘者;

(3)拒绝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拒聘者给其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只发给现行档案工资的50%。逾期仍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愿调离或辞职的,学校有权辞退。

(二)待聘

1.有下列情形者视为待聘:

(1)聘任落聘人员;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视为待聘。

(3)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签聘用合同的,经征求本人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在未签订聘用合同期间视为待聘。

2.待聘期在6个月内发给档案工资的80%,6-12个月发给档案工资的70%,一年以上发给档案工资的50%。

(三)试聘

新进校工作人员给予一年的试聘期(见习期),试聘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可以正式上岗。

第二十条 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期内违反合同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出或者外出逾期不归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6、剽取他人科研成果、专利、知识产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受聘期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二)合同终止和赔偿按照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 

1.工资结构模式:

基本工资(档案工资固定部分)+补贴+津贴

2.补贴、津贴类别

(1)专职教师岗位津贴:按课时数计报酬。

(2)行政工勤岗位津贴:实行系数制。

(3)校科级领导责任津贴: 根据责任大小确定。

凡受聘上岗的行政干部、工勤人员和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工资待遇按此原则执行,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规定

1.原待岗人员现行待遇暂时不变。

2.无课教师:无课教师在服从学校管理的前提下,一学期内无课现行档案工资照发,连续两学期无课只发给现行档案工资的80%,连续三学期无课只发给现行档案工资的70%,连续四学期以上无课只发给现行档案工资的50%。

3.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周课时不超过4节,4节课内按专职教师课时费标准计发课时津贴,超过课时减半发放。

4.一般兼职教师的周课时不超过6节,6节课内按专职教师课时费标准计发课时津贴,超过课时减半发放。

5、基础课教研室主任、生态工程教研室主任、园林技术教研室主任、信息技术教研室主任周课时不受限制。

第八章  未聘人员分流安置

学校通过提前退休、离岗退养、自谋职业等办法分流安置未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提前退休

1.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经主管部门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应待遇。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经主管部门同意,省人事厅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离岗退养

距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教职工,经本人提出离岗退养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离岗退养。学校发给现行档案工资,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年终考核,遇有政策性调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并由单位和本人交纳应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人员不享受在职人员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待聘处理

1.待聘人员符合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条件,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退休、离岗退养待遇。

2.待聘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条件的,待聘期内政府政策性的正常调资、医保、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待遇暂与在岗职工相同。待聘期间计算工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

3.学校努力拓宽待聘人员上岗渠道,腾出一些临时工岗位作为备聘岗位,供待聘人员上岗。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

教职工提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经学校批准,给予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发给现行档案工资的80%,6个月以后发给现行档案工资的50%至重新上岗位为止。

第九章  监督、调解、仲裁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为积极稳妥地处理人事争议,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工会(职代会)代表、纪委、人事、监察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并制定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调解处理人事争议,检查监督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并对教职工进行人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如有调解不服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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