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学校领导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议事日程,学校法人代表为本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于保卫科,根据需要设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成员,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各处、室、中心要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层层负责”的要求,组建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学生管理部门还可以班为单位成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接受学校综治委的领导和综治办的指导。
二、我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及目标责任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是校长,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各班级的治保责任人各班班主任。
各部门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的责任人每年年初须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由校综治办草拟,综治委审定,层层签订责任书。
综治委主任代表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三、考核、奖惩
年终校综治办将根据责任书要求内容和各自拟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较好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目标责任未达标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中一票否决。
四、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具体规定
(一)我校教职工、家属、子女、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职工应对家属、子女和亲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党政及各部门应积极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发动和组织,以共同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毁坏消防灭火器、消防应急灯等设备,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由学生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任何人无论任何理由,不得打骂学生,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教职工辱骂、殴打学生,除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营养、交通、护理等费用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教职工家属辱骂、殴打学生者,按“1”执行处罚。本人拒不执行处罚者,从其家属成员(在职或离退休、配偶)工资中扣除。
3、教职工子女殴打学生者,按“1”执行处罚。拒不执行处罚者: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承担;成年者,通报其就业单位;无业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临时工殴打学生者一律辞退,并按“1”执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任何人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上班时间干扰他人正常工作,违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职工上班时间争吵、相互辱骂、斗殴者,当天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教职工(含家属、子女)上班时间冲击办公室,妨碍他人工作,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并视情节处400元以上罚款。
3、无论任何人凡冲击教职工住宅,扰乱他人正常生活者罚款400元,情节严重者,处警告以上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凡辱骂、殴打他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处罚200—4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警告以上处分。聚众辱骂、殴打他人者从重处罚。
5、家庭纠纷由工会和教职工所在部门调解处理。
(六)校内食堂、小卖部、各经营点不得向学生出售烟、酒(含啤酒),不得向学生提供吸烟、饮酒场地。违者一次罚款100—200元,第二次罚款200—400元,第三次罚款400—600元。拒不执行处罚者,从经营者(或与经营者有关的学校职工)的工资中扣除。继续再犯,学校将无条件收回经营场地。
(七)为加强校园“整脏治乱”专项工作,美化校园环境。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子女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违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故意破坏公物者,必须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必须进行赔偿并给予50—100元罚款。
2、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乱倒垃圾、污水、乱扔纸屑、随地吐痰,违者必须进行纠正、清扫,并给予10—100元罚款。
3、未经学校许可随意摆摊、设点(指从事饮食经营)者,必须自行纠正,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处理并罚款500元。
4、公共场所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准吸烟、说脏话、粗话、高声喧哗,违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将给予20—50元罚款并予通报批评。
5、严禁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将给予10—100元罚款。
五、违纪调查处理办法
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同保卫科、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校综治委、工会共同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报经校长(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非教职工违反规定的,由校综治办、保卫科进行调查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凡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尽事宜另行修订。